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TDV-113-金-110-20250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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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10號 原 告 曾金川 被 告 張雅萍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以113 度金字第110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63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3至1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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