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TDV-113-金-110-20250107-2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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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10號 原 告 曾金川 被 告 張雅萍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以113 度金字第110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63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3至1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