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TDV-113-金-130-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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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30號 原 告 李富田 被 告 陳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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