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TDV-113-金-60-20241007-2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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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60號 原 告 張純英 被 告 林樹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暨「事實及理由」欄貳、實 體部分三㈢、四關於「112年12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 2月29日」;「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三關於「⒉」之記載 應更正為「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