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TDV-113-金-69-20241029-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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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宇銓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金字第6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 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免納裁判費。然當事人於移送民事庭後,對於民事庭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同法第490條但書規定,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31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502元,限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另請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併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乙份到院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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