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TDV-113-金-91-20241106-1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91號 原 告 王淑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冠邑、楊其祥、陳家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應以刑事訴訟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判斷依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108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附帶民事訴訟雖附麗於刑事訴訟而由刑事法院審理,但未變更其私權紛爭之本質,如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亦僅不得享有上述特別程序之利益而已,非謂亦不得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是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0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刑事判決)繫屬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而經113年度附民字第314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主張,本件被告郭冠邑擔任取款車手,取款後將款項交予被告楊其祥,嗣楊其祥復交予被告陳家俞。渠等組成之詐騙集團先於FACEBOOK臉書以耀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發布投資賺錢、投資獲利等訊息引誘伊參與投資,並要求原告於LINE通訊軟體加入訴外人「黃志雄」為好友。嗣詐騙集團成員向原告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原告遂依「黃志雄」指示,分別於112年8月19日網路轉帳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至訴外人阮庭順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帳戶;於112年8月28日網路轉帳5萬元至訴外人阮青志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於112年9月6日網路轉帳5萬元至訴外人黃英豪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復經「黃志雄」指示,於112年9月22日至統一超商守福門市面交現金47萬元予訴外人林俊昇。合計至112年9月22日止,共詐騙原告67萬元【以上為侵權行為事實一】。嗣原告驚覺受詐騙而報警,並配合員警執行誘捕車手勤務而繼續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嗣依「黃志雄」指示於112年10月2日在統一超商守福門市面交現金40萬元(其中39萬8,000元為警方準備之假鈔,現金2,000元則為伊準備之真鈔,嗣後業經警方發還)予被告郭冠邑,始偵獲本案。被告郭冠邑、楊其祥2人經本案刑事判決認定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均從一重依加重詐欺未遂罪論處);被告陳家俞部分則經本院刑事庭以另案即113年度訴字第14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以上為侵權行為事實二】。㈡而查,本件被告郭冠邑、楊其祥2人經本案刑事判決認定成立之加重詐欺未遂等罪,是指前述【侵權行為事實二】部分,至於【侵權行為事實一】部分,則不在本案刑事判認定被告3人刑事成立犯罪之列。又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告3人連帶賠償67萬元之事實既屬【侵權行為事實一】範圍,自非被告3人就此事實已成立刑事犯罪,依據首開說明,本件即應由原告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合於起訴程序。本件既然原告是主張被告3人應連帶賠償67萬元(即訴訟標的金額67萬元),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本件起訴。㈢又以,本件被告3人就【侵權行為事實一】既然沒有被本案刑事判決認定包括在犯罪事實內,自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之詐欺犯罪,原告即非同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之詐欺犯罪被害人,無該條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一併說明。 三、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