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除-45-20241025-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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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潘彩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6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爰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 港分局新園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6日福股字第514號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3 年6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3 年9 月5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 1 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