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TDV-113-除-49-2024112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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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林音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3年7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3年10月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豐德畜牧場 涂竣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113年3月15日 2,142,000元 UX0521966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