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TDV-114-亡-3-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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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梁永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梁永龍(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籍設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為宣告死亡 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梁永龍(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於民國 52年2 月5 日即行方不明,迄今仍音訊全無,爰依法聲請對梁永龍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戶政事務所00 0 年00月00日屏市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院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訪查紀錄表、入出境紀錄、行方不明人口發現通報書、戶籍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健保署網路資料查詢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而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長期失蹤,而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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