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TDV-114-勞聲-1-20250306-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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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秀惠即瑞宬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3號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 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4年2月20日具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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