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TDV-114-勞聲-1-20250306-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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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秀惠即瑞宬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3號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 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4年2月20日具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