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TDV-114-勞訴-3-20250220-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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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李淨覺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 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10 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