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4-司促-1002-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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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劉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5,880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23元,及其中新臺幣2,305 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