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司促-1005-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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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世揚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0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9,940元,及自民國102年11 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是本案之債權業已移轉,合先敘明。㈡債務人林世揚 於092年08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相關規定,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調降為百分之15)。㈢今債務人林世揚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199,94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