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司促-1013-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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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簡秀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金額為 新臺幣750元,未免退費手續繁雜,請另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