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司促-1015-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梓蕓即陳秀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