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V-114-司促-1031-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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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傅于玲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0,270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7,415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