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DV-114-司促-1035-202503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芹慧、余碧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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