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4
案號
PTDV-114-司促-1037-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違約金之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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