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DV-114-司促-1043-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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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國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筱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或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 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