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V-114-司促-1045-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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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御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4,006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20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