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DV-114-司促-1059-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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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鈺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住院欠款單,債務人應繳納總計新臺幣(下同)37,3 64元,惟其已繳納22,000元,是本件債務人未繳納之醫療費為15,364元【計算式:00000-00000=15364】,惟本件聲請狀之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6,364元,請查明是否記載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