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DV-114-司促-1083-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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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素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登報之證明,或已對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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