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TDV-114-司促-1090-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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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黨淑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會員合約書及營收明細,相對人為附期限月繳 型會員,會員期間為1年(12期),又相對人已繳納25期之會費,顯已無繳納會費之義務。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16,74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