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司促-1090-202503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黨淑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會員合約書及營收明細,相對人為附期限月繳 型會員,會員期間為1年(12期),其期間為民國108年11至12月、109年6月、110年1月、111年2月、111年7至9月、113年4至7月,共12個月。又聲請人通知相對人限期繳費及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於113年9月13日始到達相對人,顯已逾上開契約之會員期間,難認上開契約業已終止,而得依會員合約書第7條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16,74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