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TDV-114-司促-1131-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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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蔡美艮即張寶良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寶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查詢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於查得繼承人後,具狀陳報為本件債務人。(查狀附繼承系統表似有漏載第一順位繼承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