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TDV-114-司促-1193-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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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連瑤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關於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附表(一)所 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請查報債務人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同一事實、理由具狀聲請支付命令,惟本 院前已於112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就債務人許裕麟、潘沄蓁部分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故請陳明本件再向債務人許裕麟、潘沄蓁聲請支付命令有何權利保護必要,或具狀撤回該部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