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TDV-114-司促-1197-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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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韓仁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六點關於違約金之約定,有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限制,請查明並具狀陳明是否更正違約金之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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