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4-司促-1198-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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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弦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9.35%」,或更正為分段 式計息。(經查,貴行定儲利率指數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38)。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