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4-司促-120-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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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桂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雅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對話紀錄相對人 為張雅婷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 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