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4-司促-122-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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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羅韋山即羅枝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鳳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則聲請人就遲延利息部分又再請求利息,於法無據。故請確認請求金額有無誤繕,並重新提出其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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