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4-司促-124-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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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耿堯、黃琇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479764),未載發票 日,為無效票據。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5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5日起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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