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DV-114-司促-1256-202503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債 務 人 李任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服務費用及違約金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000元及其利息。查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第8條約定:甲方於獲知乙方所規劃之貸款單位或安排之人員後,藉故拖延、停辦或不配合導致未核准者,甲方應支付第1條所載申請貸款金額之10%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又債權人並未釋實際核貸金額為何,故無從認定債權人之請求為有理由。嗣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3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其已於同年月26日收受上開裁定,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債權人114年3月4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請求逾3,000元及其利息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