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4-司促-1258-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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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麗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違反聲請狀所附金融融資顧問合約書第9條之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