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司促-1260-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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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峯逸即林文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供暵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486614),未載發票 日,為無效票據。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3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文聖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承上,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 之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又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適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如被繼承人林文聖尚有其他繼承人,應釋明本件聲請已得其他繼承人同意、由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須於狀末簽名或蓋章),或釋明由聲請人單獨繼承。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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