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TDV-114-司促-1263-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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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聲請人與張益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益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債務人因故意或過 失致第三人林○○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