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TDV-114-司促-127-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澄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清雄 上列聲請人與吳嘉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嘉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管理費繳費帳冊或債務人欠費紀錄。 三、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澄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主委名單之 文件。 四、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每月2,733元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 約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