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TDV-114-司促-1291-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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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詹淑華 送達處所:高雄市新興○○○000○○ ○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勝章、王俊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狀附借據之清償日為「民國126年11月14日」,請提出本 件得於清償期屆至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