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4-司促-1301-20250307-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思媃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彭敏、李良富連帶給付之依據,或
撤回債務人彭敏、李良富部分之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