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司促-1301-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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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思媃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彭敏、李良富連帶給付之依據,或 撤回債務人彭敏、李良富部分之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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