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6
案號
PTDV-114-司促-1303-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方威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 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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