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司促-1304-202503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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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秋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違約金之釋明文 件。 二、查聲請人民國114年3月18日所提Dr.MVP會員契約書,立契約 書會員為第三人羅芯汝,非本件相對人鍾秋枝,故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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