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V-114-司促-1315-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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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羅志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894元,及其中14,5 21元,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219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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