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V-114-司促-1321-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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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簡君瑜 簡君頻 一、債務人簡君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330元,及自 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簡君瑜應向債權人清償42,060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簡君瑜、簡君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56,080元,及自 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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