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V-114-司促-1351-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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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黃筱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292元,及自民國11 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9,71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94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