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TDV-114-司促-1361-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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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維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 ㈠聲請狀附表一編號6新臺幣4,074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783元」(依狀附分期付款繳款明細所載)。㈡聲請狀附表一編號9新臺幣441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20元」(依狀附分期付款繳款明細所載)。㈢聲請狀附表一編號11新臺幣2,00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91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算利息(依狀附分期付款繳款明細所載)。㈣聲請狀附表一編號16新臺幣11,638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1,109元」(依狀附分期付款繳款明細所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