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V-114-司促-1389-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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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立玟 李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04,181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立玟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正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37,50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㈣詎債務人李立玟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04,18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李正雄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810元 李正雄、李立玟 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43135元 003 新臺幣46135元 004 新臺幣49135元 005 新臺幣49235元 006 新臺幣46235元 007 新臺幣45496元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810元 李正雄、李立玟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43135元 003 新臺幣46135元 004 新臺幣49135元 005 新臺幣49235元 006 新臺幣46235元 007 新臺幣45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