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4-司促-1412-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名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仲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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