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V-114-司促-1417-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蔣楹家 盧重友 一、債務人蔣楹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71,725元, 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蔣楹家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盧重友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