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V-114-司促-1447-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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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姿仁即潘韻琇 潘國忠 徐月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53,78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姿仁即潘韻琇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8年12月間邀同 債務人潘國忠、徐月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3,78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姿仁即潘韻琇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國忠、徐月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785元 徐月琴、潘姿仁即潘韻琇、潘國忠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785元 徐月琴、潘姿仁即潘韻琇、潘國忠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