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4-司促-1478-20250331-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
債 權 人 唐珮潔
債 務 人 盧士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