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4-司促-1480-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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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茂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30,717元、48,669元之起息日 為民國95年3月29日之釋明文件。 二、依金管會民國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函, 就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四)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1,000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元及500元。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故依上開規定,本件信用卡違約金之請求,於100年3月31日以前可依約定條款收取,惟自100年4月1日以後應受上開規範之限制,故請具狀更正違約金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