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4-司促-1484-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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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黃月圓即張騰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騰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328,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騰日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案外人張騰日(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已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死亡,查繼承人即債務人張黃月圓(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未於法定期日內聲請拋棄繼承,依法債務人限定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合先敘明。㈡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82%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4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㈢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2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㈣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2%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3,2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㈤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26%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1,2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00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82 002 新臺幣25292元 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3 新臺幣123241元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2 004 新臺幣171267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2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5292元 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23241元 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171267元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